(1) 如閣下從未學過拯溺,可先參加拯溺銅章訓練班,之後,由屬會向總會申報考試。本會轄下的屬會都會舉辦拯溺銅章訓練班,有興趣人士可向各公眾游泳池的駐池屬會查詢,有關聯絡資料可到總會網頁內之「屬會會員名冊」或連結查看。(2)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各分區辦事處都有舉辦拯溺銅章訓練班,詳情請與各分區辦事處查詢。(3) 本會每年泳季均與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合辦拯溺銅章訓練班,各公眾人士均可報名參加,詳情參看章程內容。
不可以。本會所有考試是由屬會代表提交申報,本會不接受個人名義申報考試。但由總會安排的訓練班(如獨木舟、快艇、水上電單車之拯救章訓練班、及所有教練訓練班)將會由總會直接安排考試。
閣下可向各公眾游泳池的駐池屬會或本會網頁內所連結的屬會直接查詢。
本會沒有救生員可供外界長期聘用,但本會亦有提供義務救生服務予外界機構,即派遣義務救生員在一些特殊活動中當值救生服務,如遊船河、龍舟比賽、水上活動節目等。[義務救生員之車馬費為:(a)普通義務救生員(如PLGA人士) -- $210/一更(4小時;包括$60之總會行政費),同一時間最少2個救生員;(b)特別章之義務救生員(如BLGA, CRA, IRBRA, JSRA人士) -- $340/一更(4小時;包括$60之總會行政費);另可能有其他相關的費用,如器材費、電油等。
本會有一些救生器材在辦事處櫃台有售,有興趣人士可到辦事處購買;或溜覽本會網頁之售賣貨品名單。
「泳池活動導師拯救章」乃訂定之特別泳池救生章別,主要為對指定之泳池水上活動而設,考生須對水上活動之防止意外發生、意外事故處理、拯救技巧及復甦技術,須有適當之水準。總會建議,任何泳池活動導師(如游泳教練)在帶領泳池水上活動時,須持有有效之「泳池活動導師拯救章」、「泳池救生章」、「泳池救生管理章」或「高級泳池救生章」,以取代以往之有效銅章資格。現時銅章乃拯溺之基礎訓練,任何人士如繼續參加其他拯溺深造課程,如:泳池救生、海洋救生、水上急救及競賽訓練等,必須持有有效之銅章(或以上)。若水上活動教練有需要單獨在沒有救生員的泳池授課,總會建議該教練至少須持有「泳池活動導師拯救章」。
不可以。「泳池活動導師拯救章」主要定位介乎於專職泳池救生與基礎救生之間,在一些特殊的環境情況下,證章持有人具備條件和能力可擔當救生員之工作。但證章的訓練及考試要求只有部份達到「泳池救生章」之水平,故此持證人絕不能擔當專業泳池救生員。
不可以。根據法例(法例132CA 泳池規例第12條)(2006年4月1日起生效),泳池的持牌人須確保在泳池開放的時間,有不少於2名救生員當值,而該名救生員必須持有香港拯溺總會發出的泳池救生章(或以上)資格。銅章只是一「施救員」資格,不是救生員資格,故此,銅章之持有人是不能擔任救生員工作的。
可以擔任泳池救生員工作之資格包括:「泳池救生章」、「泳池救生管理章」或「高級泳池救生章」等三個泳池救生員章別。而可以擔任沙灘救生員工作之資格包括:「沙灘救生章」、「沙灘救生管理章」、「海洋救生章」或「高級沙灘救生章」等四個沙灘救生員章別。
持有此等證章不能單獨做救生員工作,這些資格乃一特殊海洋拯救的章別。持此等資格的人士,如果當值做救生員時,不可單獨持有此證章,必須同時曾經持有「沙灘救生章」、「沙灘救生管理章」、「海洋救生章」或「高級沙灘救生章」等沙灘救生員章別,才能擔任沙灘救生員。
申請為屬會會員前必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下註冊之合法團體,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轄下政府部門之機構(如教育署轄下之學校或政府機構)。入會申請須(1)填妥有關表格(可於本會網頁www.hklss.org.hk下載),(2)連同屬會主席、秘書及司庫簽署及蓋章之「授權書」(授權本會到警務處牌照課 / 公司註冊處查核團體的資料),(3)附上劃線支票港幣$250.00 (抬頭「香港拯溺總會」)及(4)會章,及有關證書副本擲交本會辦事處收。如申請未被接納時,所繳費用將會全數退回。
(a) 租用泳池 – 如屬會(必須為該年度已續會之會員)欲要求總會加簽「租池申請表」,必須於交表限期前三個工作天將以下資料交予總會辦事處,包括:(1) 租池申請表(正本);(2) 拯溺教練證書/拯溺教師註冊証(副本);(3) 拯溺證書(如:泳池活動導師拯救章、泳池救生章或以上)(副本);及(4) 已貼郵票的回郵信封(寄回泳池)。總會將於收齊以上文件後之三個工作天內將有關申請直接寄給泳池。本會現接受親身(由屬會) (BY HAND)領回申請表及遞交予泳池之申請(如是者,不需收回郵信封)。 (b) 借用泳灘 – 如屬會(必須為該年度已續會之會員)欲要求總會加簽「借用泳灘申請表」,必須於租用日期前一個月,將借用泳灘申請表(正本)交予總會辦事處辦理,逾期不接受申請。